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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懂吗医疗损害纠纷医疗合同纠纷-医疗损害纠纷医疗合同纠纷

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24-03-09

你懂吗医疗损害纠纷医疗合同纠纷-医疗损害纠纷医疗合同纠纷

04、本《意见》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就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产生争议而引发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56、赔偿权利人要求医疗机构就医疗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按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立案受理;医患一方以对方违约起诉,要求终止医疗服务合同、返还已付医疗费、偿还拖欠医疗纲、要求患者出院的,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立案受理。 71、患方因诊疗行为遭受损害,有权提起侵权责任之诉或违约责任之诉。患方主张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由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患方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责任的,案由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81、审理医疗纠纷案件应当按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选择适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或“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两个案由。其中原《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规定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审判实践中实际适用的“医疗过错损害赔偿纠纷”等两个案由,虽己统一合并为一个“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由,但审判实践中仍然存在因医疗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请求和因医疗过错引起的损害赔偿请求两种情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请求,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请求。 答:因医疗关系引起的纠纷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规定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当医疗行为损害了患者的人身财产权且存在过错时,可能在法律上构成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当事人可择一起诉。 24、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存在法律适用二元化的现象。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不论构成医疗事故还是医疗差错,均应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并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确定案由;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责任的,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确定案由。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20条第(3)项、第351条的规定,医疗纠纷有两类案由:一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包含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和医疗产品责任纠纷。 31、患者一方因医疗行为而遭受损害,有权提起侵权责任之诉或违约责任之诉。患者一方主张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由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患者一方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责任的,案由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12、患者一方起诉时以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医疗损害赔偿、其他非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或者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作为诉由,医疗机构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且人民法院采信的,应当允许原告变更诉由和诉讼请求;原告不要求变更诉由和诉讼请求的,仍应作为医疗事故处理,并须在裁判文书中表明构成医疗事故,在案件统计时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作为案由。 33、本意见所称医疗赔偿纠纷,是指患者一方认为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因医疗侵权行为受到损害,要求医疗机构赔偿损失而引起的民事纠纷。包括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83、发生医疗纠纷时,患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选择按照合同法或侵权法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提起诉讼。 《民法典》实施前,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医疗纠纷从大的方面可以分为两大类型:一是医疗侵权纠纷,这种情况又可以分为医疗事故纠纷和非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二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其实,现实中并不是所有的医疗纠纷分别严格归属于这两大类型中的某一个,而是常常发生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即一个医疗纠纷既可以请求侵权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违约损害赔偿。 05、患者因诊疗行为而遭受损害,患者主张侵权损害责任赔偿的,案由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患者主张违约责任赔偿的,案由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患者对侵权责任之诉或违约责任之诉未作出明确选择的,人民法院应当向患者释明并要求患者作出明确选择。 38、发生医疗损害时,患者可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为由起诉,也可以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为由起诉。患者一方起诉时没有明确是要求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还是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的,应要求其予以明确。 57、因药品、医疗设备存在缺陷造成损害以及在非医疗机构进行医疗美容等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立案受理。 79、患者与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之间发生的医疗美容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本意见处理。因在非医疗机构进行美容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处理。 34、患者一方与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之间发生的医疗美容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本意见处理。因非医疗机构的医用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及在非医疗机构进行美容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处理。 09、患者一方与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之间发生的医疗美容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本指导意见处理。因在非医疗机构进行生活美容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处理。 37、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在计划生育服务中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构成医疗事故的,按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立案受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按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立案受理。 19、因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受到损害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受理。非医疗机构实施的美容活动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按照《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39、患者一方起诉要求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患者一方以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的,应准许医疗机构以双方争议属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为由提出抗辩。 28、患方对同一医疗行为,针对相同的赔偿项目,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中的一种诉因起诉并经人民法院处理后,再以另一种诉因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人民法院以患方诉因选择错误为由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除外。 78、本意见所称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指患者认为在医疗活动中因医疗侵权行为受到损害,要求医疗机构赔偿损失而引起的民事纠纷。 审判实务中,若双方的合同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精神损害赔偿内容,可以根据原告的选择按照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来确定案由。其中,如果原告就医疗机构安装医用产品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双倍赔偿责任的,不应支持。 90、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在计划生育服务中造成公民人身损害,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因医疗事故引起的赔偿立案受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以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立案受理。 14、人民法院受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仅包括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已构成医疗事故而引起赔偿纠纷的案件,还包括虽未构成医疗事故但因医务人员确有过错造成损害而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 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但根据案情选择另一种请求权明显更有利于患者的,人民法院应向其释明不同请求权基础在法律适用上的区别。患者做出明确选择后,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其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确定相应的案由。主张违约责任的,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主张侵权责任的,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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